“非法猎捕” 到底“刑不刑”?

2025-12-09 11:15:41

基本案情

2024年5月,被告人梁某忠、覃某、李某福三人以食用为目的,结伙持照射灯、鸟网等禁猎工具到广西元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“松果翠”(地名),采用夜间照明、鸟网猎捕的方式,非法猎捕野生鸟类97只。经鉴定,被猎杀的鸟类分别为鹃形目杜鹃科物种、阔嘴鸟科物种、鹈形目鹭科物种等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94只;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雀形目八色鸫科仙八色鸫3只。上述鸟类合计价值3.65万元。案发后,梁某忠等三人共同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.65万元。

裁判结果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梁某忠等三人以食用为目的,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,结伙非法猎捕杜鹃、池鹭、白鹭等陆生野生动物鸟类97只,价值3.65万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。在候鸟迁徙季节,梁某忠等三人在广西元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,猎捕“三有动物”鸟类94只,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鸟类3只,严重威胁候鸟迁徙安全和繁衍生息,社会危害性大,依法判处梁某忠等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。

法官说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九条规定,矿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等自然资源,都属于国家所有,即全民所有;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除外。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,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。本案系一起发生在候鸟迁徙季节的非法捕猎鸟类的典型案例。梁某忠、覃某、李某福三人在广西元宝山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范围内,猎捕鸟类多达97只,其中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94只,破坏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安全,社会危害性大。

候鸟是跨国界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健康的最有力指标之一,我国于2007年加入东亚-澳大利西亚迁飞区伙伴关系协定(EAAFP)。近年来,广西对重点区域流域实施了系统性保护修复工程,在东亚—澳大利西亚等四条途经广西的候鸟迁徙路线开展护飞活动,每年迁徙途经广西的候鸟达400余种。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,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戒,遵纪守法,自觉做到不猎捕、不交易、不食用野生动物,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绿水青山,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宜居城。

 

来源:龙城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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